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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4日 16:36    编辑:黄文婷  核稿:  终审:郭桃芬 点击数:

一、毕业生就业权利和义务

(一)毕业生在就业工作过程中的权利是什么?

1.了解国家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向就业工作机构和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2.获得用人单位及其人才需求的有关信息;

3.获得就业工作人员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4.在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工作规范规定的范围之内以及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公平竞争,选择用人单位;

5.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后,可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二)毕业生在就业工作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接受学校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2.服从学校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学校布置的与就业工作相关的任务或事项;

3.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

4.遵守择业道德和学校就业工作纪律;

5.履行就业协议;

6.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二、毕业生就业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是省教育厅,办事机构是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是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是校就业创业工作处。

三、签约问题

(一)毕业生的生源地如何确定?

生源地是指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通常为父母户籍所在地,若入学后父母工作变动,家庭地址变迁,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可以将毕业生家庭所在地的新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

(二)毕业生如何签订《就业协议书》

1.填写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户口迁移地、档案寄送地、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签字同意录用并加盖公章;

3.省级用人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地)县级用人单位由所在地人社局签字盖章(通常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

4.毕业生先持《就业协议书》到校就业创业工作处签字盖章,所在学院留存一份,返回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毕业生自留一份。

 

 

 

合肥师范学院毕业生签约流程图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1.签协议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招聘岗位性质、员工培养制度、福利待遇等情况,不但要掌握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且还需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权(除有人事自主权的国企、事业单位外,用人单位要将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托管在当地人才中心,即办理人事代理)。

2.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先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有人事自主权的国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要由当地人社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盖章,或另外出具接收函),再由所在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处审核盖章留存。

3.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填写协议书内容,提醒用人单位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户口迁移地、档案寄送地、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4.协议具有双向约定的作用,如果有双方需要相互承诺的部分,一定要在协议书上说明,就业协议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有些约定也可在补充约定栏注明。协议中双方补充约定栏不留空白。

5.签约中一定要注意条款的合法性。《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6.签订《就业协议》后,拿到毕业证书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只是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报到”与“接收”方面起调节和制约作用。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有什么意义?

1.毕业生身份的证明。《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派遣方案,到教育厅开具《就业报到证》的依据。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才能到工作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落户和档案手续。

2.落实户口的依据。《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时,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将派回生源地。签订了协议,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或出具了接受函,报到后就可以正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接受档案的依据。只有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才能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若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则毕业生的档案就没有相关人事部门管理,时间一长,档案就会被派回生源地,不计工龄、不评职称,档案就成了“休眠档案”。在以后需要档案时可能会找不到档案,以后继续深造、报考公务员、去需要人事档案的单位工作时都会遇到麻烦。

4.保护权益的依据。为避免到用人单位后发生纠纷,在协议书中应将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及其他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在协议书中说明。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可能会与用人单位在上述问题上发生纠纷,而无法用正当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要无条件的录用毕业生。签约后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要求为由不录用毕业生。

(五)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违约条款、福利、薪酬,宜在就业协议书中标明,万一今后发生纠纷,这些都是争议的判定依据。除就业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它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口头承诺无效。

1.要明确用试期限和合同期限。对于企业单位,一般来说,签1年合同的,试用期为1个月到3个月,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若试用期为6个月的,合同期限必须超过3年;但一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试用期是一年。

2.注意单位明细的薪水额度和福利状况,是否有交“四险”的约定。一般按照国家规定,“四险”是必须交的,不要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3.当用人单位提出先安排你去基层锻炼的要求时,切记不要断然拒绝,因为这是用人单位的常规做法。

4.要明确违约责任。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签约时务必小心。

(六)试用期一般为多长?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内,其中如果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此外,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户口、档案问题

(一)毕业时要求“三证”齐全,指哪“三证”?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蓝白两联,白联入学生毕业档案,蓝联交由学生办理报到手续,此证由校就业创业工作处办理;

2.《毕业证书》,本专科生毕业证由学校教务处办理,研究生毕业证由研究生院办理,若遗失,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只能补毕业证明书;

3.《户口迁移证》由学校保卫处在当地户政大厅办理。入学前户口没有迁来学校的同学,无需办理。

(二)什么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它有何作用?

《就业报到证》的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它的主要作用有:

1.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就业方案的学生;

3.持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手续;

4.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或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一律无效。

(三)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上报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怎么办?

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上报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将其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人社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由他们推荐就业。

 

(四)《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遗失怎么办?

如报到证遗失,补办报到证期限自原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二年内办理,并备齐以下材料:

1.毕业生补办报到证申请表;

2.在省级报纸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内容包括毕业学校、专业、届别、姓名、性别及原报到证号码(通常各市的日报社有省级日报的代办点,可以先去询问一下能否办理省级日报的遗失声明);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毕业生)。

如遗失户口迁移证,需携带迁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及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至校保卫处咨询办理。

(五)毕业后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1.调整改派的时限:根据安徽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改派的期限原则为二年(自当年毕业生派遣之日计算),逾期不再受理。

2.调整改派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毕业生持下列有关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校就业创业工作处办理调整改派审核手续后重新签发《就业报到证》。

(1)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下载《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

(2)毕业生原有《就业报到证》。已经到原派遣单位报到的毕业生,请到原报到单位取回原《就业报到证》(研究生为粉色,本科生为蓝色)。

(3)原单位同意改派的意见。可在《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中的相关栏目加盖原派单位公章(也可另附改派意见,如解约函),其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派单位意见栏可免签。

(4)新单位同意接收的意见。可在《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中的相关栏目加盖新接收单位公章(也可另附接收意见,如接收函、协议书等),接收手续要齐全(无独立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还应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的公章)。

(六)改派后如何办理户籍改签?

如已在户口迁往地落户的,从落户地迁出;如未在迁往地落户的,携带重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至校保卫处咨询办理。

(七)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1.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或原籍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迁证》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证件,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在户口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等到迁往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户口派回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2.毕业生档案在7月中旬,由学校统一通过中国邮政专递邮寄到毕业生就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户口回原籍的,其档案转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按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办理)。

3.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户口和档案怎么办?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转入家庭所在地,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单独立户的允许其单独立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落在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其档案转至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九)毕业生的档案能否自带?毕业生的档案中应包括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毕业生档案不得由个人自带,必须通过专业渠道转递。

毕业生的档案中除一般性材料外,必须包括以下材料:(1)学籍登记表;(2)毕业生登记表;(3)学习成绩登记表;(4)奖惩情况材料;(5)入党(团)志愿书;(6)就业报到证。

五、人事代理问题

1.什么是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业务包括哪些?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代其管理全部或部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包括代管人事行政关系,接转人事档案,代为招聘考核人才,办理托管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转正定级、职称初定、户粮关系挂靠、出国政审、出具有关证明等。

人事代理业务项目包括档案管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申报(评审)与报名、集体户口挂靠、外地单位或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代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的管理、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婚姻状况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人事争议的调解等其他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2.哪些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国家文件规定,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制等无主管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采取聘用方式接收毕业生的单位,必须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作为其人事主管,为其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报到手续。国家规定,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不得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六、基层项目问题

1.什么是“选调生”项目?

选调生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直接进入地方基层党政部门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

2.什么是“选聘生”项目?

“选聘生”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选聘德才兼备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3.什么是“三支一扶”项目?

“三支一扶”是指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从2006年开始招募,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

4.什么是特岗教师计划?

“特岗教师计划”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特岗教师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5.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又称“西部计划”,它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于2003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的。计划从2003年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七、预征兵役问题

1.什么是预征兵役?

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夏季进行。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预征工作。到高校组织有意愿的毕业生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确定为预征对象。征兵报名前,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征兵办公室优先保证应征入伍。

2.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等。

3.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路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4.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年龄条件是多少?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岁。

5.毕业生预征工作在高校由哪个部门负责?

由校武装部(保卫处)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武装部咨询。

 

6.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

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八、公务员问题

1.什么是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2.公务员考试的类别与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1)公务员考试的类别

当前而言,公务员考试主要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分为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具体来说,中央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2)公务员考试的内容结构

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九、自主创业问题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3.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有什么要求?

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4.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6.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7.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十、就业法律、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7.大学生自主创业宣传手册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9.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1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12.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2018年版)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1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5.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17.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3.科技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2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5.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26.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2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28.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9.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30.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

3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通知

3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3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3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36.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3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3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9.安徽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0.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4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动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4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4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4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做好2017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4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