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读本科学生。
第二条 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学院负责评审。
第三章 学费减免
第四条 学费减免主要帮扶范围:孤儿、烈士子女等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因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父母均患有重大疾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有效经济来源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留级学生;
(三)瞒报家庭收入、困难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购买高档消费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或者其他在生活上挥霍浪费行为者。
第六条 学费减免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工作处每年秋季学期发布学费减免的通知,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按照程序申请学费减免,并在系统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在学工系统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完成提交;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拟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办理学费减免。
第四章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
第七条 特殊困难资助用于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一般困难补助:主要包括伙食补助、路费补助。伙食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交通补助主要用于部分来自较远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往返学校交通费用补助。一般困难补助作为学校隐形资助工作开展,由学院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审核确认后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一般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为我院学生奖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500元。
(二)临时困难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情况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父母或学生本人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父母或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遇到其他意外经二级学院认定确需资助的。临时困难补助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各二级学院需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至学生处审核。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为我院学生奖助学金,补助标准分为1000元和2000元两档。
(三)暑期走访困难学生补助:各学院需按时完成每年暑期困难学生走访工作,对确属困难家庭的学生进行补助。各二级学院完成暑期困难学生走访后,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至学生处审核。暑期走访困难学生补助资金来源为我院学生奖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500元。
第八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学费减免和上述三类特殊困难学生补助不可同时申请。
第九条 申请并获得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的学生必须合理使用补助,用于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凡发现有与其实际经济能力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在申请认定困难生或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全额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学费减免、特困生补助暂行办法》(校学〔2017〕1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