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促进全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努力进取,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二条 评选项目: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各二级学院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设立其它评优项目。
第三条 评选名额: 省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的3%。校级三好学生为各二级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为每班2名,优秀毕业生为各二级学院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数的10%。
第四条评选时间: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后进行。
第三章 评选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评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评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优工作评审组,负责学生评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由党政负责人、专兼职辅导员、学生党支部负责人参加,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各班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专兼职辅导员、相关教师、班委会委员、学生代表及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评优工作程序
(一)校级优秀项目评选程序
各二级学院组织动员后,各班评优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向班级公布名单并征求意见后,报学院评优工作评审组;
各二级学院评优工作评审组在对照条件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报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批准,并进行发文表彰。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对照标准和条件,采取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辅导员签字确认,确定推荐人选对象)、二级学院审核(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学校评选上报的程序。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公开表彰,并分别授予安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合肥师范学院三好学生、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合肥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评优学生所填写的《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项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九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级优秀毕业生
1、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2、优先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3、直接推荐条件。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二)校级三好学生
1、在籍在校的本科学生;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4、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宿舍文明创建活动;
6、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在籍在校的本科学生;
2、担任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或学生工作助理,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学校、学院、班主任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
3、以身作则,遵守纪律,成绩良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四)校级优秀毕业生
1、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勤俭刻苦,成绩优良;
3、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表彰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
4、主干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第十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一)触犯国家法律者;
(二)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有旷课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含协同作弊);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处在休学期间的休学者。
第十一条经批准已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弄虚作假或有严重违反校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评优办法》(校学〔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