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非师专业学生校外实习(实训)管理 ,确保教学质量和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合肥师范学院专业实习(实训)管理办法》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专业实习的地位和作用
专业实习是本科生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一是使学生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并使理论紧密结合生产实践,二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切实加强实习是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校外实习(实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教学,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职业素养)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解决生产实践和工程项目实际问题的技术及管理能力,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养成良好的劳动观及工作作风。为学生毕业后踏入职场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坚实基础。
二. 组织管理
成立由院领导领导,实践教学部主任,相关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辅导员组成专业实习领导小组,确定实习地点,制定专业实习计划,指导专业实习工作。
三. 专业实习的类型. 内容和要求
1.专业实习类型包括:生产实训,毕业实习等。
2.毕业实习采取集中实习为主,严格审核分散实习,保证实习质量。
3.实习内容和要求按教学实习大纲的规定执行。
四. 校外实习(实训)协议签订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 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配备
(1)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教师积极承担专业实习指导工作,认真做好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不定期地安排相关课程的教师到专业实习基地学习、实践,以弥补教师在实践工作方面经验的不足。
(2)专业实习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实践教学部择优选择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校外指导教师由实习企业指定具有指导经验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
2.指导教师职责
(1)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制定和落实专业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校内实习指导教师需深入实习现场,检查学生实习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教师需现场指导每周1次以上;并填写指导记录,保留图片、报导等证明材料。
(3)辅导员作为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全面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全程参与学生的考勤、安全管理,配合学生实习教育工作,并及时反馈学生动态。
(4)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给予实习生工作指导,做好实习生实习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
(5)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共同依据实习大纲,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3.指导教师管理
加强对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对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今后评优、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条例酌情处理:
(1)违反管理条款,情节轻微的由院系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反实习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拒不悔改者,终止其实习指导资格,并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3)终止实习指导的老师,经为期一年的整改,通过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恢复其教育实习指导的资格。
六. 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管理
1.学生所在系应安排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班级辅导员作为校内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实习管理工作,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
2.校外实习(实训)前,做好学生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工作,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实习纪律,确保实习的实效性与安全性。
3.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基地)前,必须首先了解实习单位(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熟悉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就实习工作岗位、待遇等事项达成一致,实习开展后,需完成实习任务,不得提前结束。
4.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实习期间,学生凡有以下行为者,实习指导老师有权终止学生的实习资格并遣返学校:
(1) 因违反习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而被实习单位勒令停止实习者;
(2) 私自离开实习基地达24小时及以上者;
(3) 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三次及以上者;
(4) 拒绝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拒不参加公司业务需要的必要临时性加班;
(5) 实习工作开始后,规定实习期内未经实习单位同意私自离职者;
(6) 实习指导老师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
6. 实习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实习时,须提前向组长报告,经组长请示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或需离开实习基地者,还需报辅导员批准并经学院备案。
7. 学生要讲文明、懂礼貌,维护好学院及个人形象,注意仪容仪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8. 学生要爱护实习单位(基地)公共设施,并做好单位(基地)的卫生保洁工作.
9. 实习学生要按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实习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记录,实习结束后要提交一份实习报告总结,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10. 实习学生应积极参加实习单位(基地)组织的力所能及的各项公益活动。
11. 实习学生除了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外,还应积极搜集、整理好实习资料。如果实习评定不及格,学生要跟下一批次学生重新补修实习。
七. 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违反以上管理条款,情节轻微的由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记过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拒不悔改者,终止其实习资格,实习成绩作为不及格处理。
3.实习成绩不及格,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可安排随下一批次实习重修并完成学习,方可取得实习成绩。
八. 成绩考核
1.实习成绩考核是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对任何形式的专业实习都必须认真进行成绩考核与评定。
2.专业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9—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分制。
3.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包括两个方面:思想政治和实习效果。
(1)思想政治
实习生必须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和意义,积极主动做好专业实习和各项工作;服从院和实习单位的领导,尊重指导教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树立大学生的高尚形象。对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未能改正者,实习成绩作为及格处理;对于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拒不悔改者,实习成绩作为不及格处理;并交由学院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实习效果
实习学生应该按照教学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记录实习情况、心得体会等,实习结束后要及时写好报告,对政治思想和业务收获进行全面总结,实习报告质量必须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
4.生产实训和毕业实习的成绩均由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初评,写出评语和评分,最后由专业实习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和审定。实习成绩不及格,需重修毕业实习。
九.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工作规则
实习(包括生产实训和毕业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应当按时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指导,圆满地完成本院分配的实习学生的实习教学检查指导工作任务。
一.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具体职责要求
1.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制定和落实专业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需深入实习现场,检查学生实习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教师需现场指导每周1次以上;并填写指导记录,保留图片. 报导等证明材料。
3.实习带队指导教师依据实习大纲,参与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二. 实习教学带队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如下:
1. 及时到达学生实习点,与实习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学生的指导教师取得联系,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实习检查。需要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主要是:
(1). 实习工作态度,主要了解对实习的认识. 工作努力程度. 尊敬实习单位老师情况. 实习的虚心程度等。
(2). 实习纪律,主要了解实习期间请假情况. 迟到早退情况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
(3). 实习工作能力,主要了解实习工作的主要内容. 实习工作的适应情况. 实习能力的进步情况。
(4). 实习的综合评价,与其他学校的实习学生相比我院实习学生的位置和受欢迎程度。
(5). 实习单位对我院学生实习. 教师教学的建议与要求。
2. 与实习学生见面,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需要了解的实习情况主要是:
(1). 听取学生的实习汇报,包括主要工作情况. 实习认识. 实习纪律和自我评价等。
(2). 了解学生在实习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困难和要求,在实习业务方面面临的疑难,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3). 肯定学生实习的好的方面,指出学生实习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鼓励学生继续进行实习,取得更好的成绩。
3. 及时将检查指导情况作记录,并在记录的最后做出该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建议。
4. 回学校后,向院教学委员会书面汇报实习检查指导情况,将检查指导情况记录本交系办公室,参与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并提出完善我院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 实习教学带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加强对实习教学带队指导教师的管理,对实习教学带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今后评优. 年终考核. 职称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条例酌情处理:
(1)违反管理条款,情节轻微的由院系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反实习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拒不悔改者,终止其实习指导资格,并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3)终止实习指导的老师,经为期一年的整改,通过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恢复其教育实习指导的资格。
四.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